2010年10月06日
新聞 P.8
爭結婚權敗訴 變性人決定上訴到底
兩年前接受變性手術的W,早前就結婚權利申請司法覆核,冀推翻婚姻登記處拒絕為她與男友註冊結婚的決定,昨日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並需付堂費。法官認為婚姻的意義應該包括生兒育女,但天生是男人的W卻不能實行這個天職;W對判決表示失望,並決定提出上訴,爭取以女性身份與男友註冊結婚。 35歲的變性人W,兩年前在公立醫院接受變性手術變為女性,但出世紙所寫的性別仍然是男性。後因W打算與男友結婚,去信婚姻登記處申請卻被拒絕。W認為基本法保障港人擁有結婚的權利,加上她已完成所有手術,身份證亦已改為女性,不應因為體內有男性基因而不容許她結婚,遂申請司法覆核,但高等法院昨裁定W敗訴。 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出,《婚姻條例》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,男女定義是出世時的性別,並不包括變性手術後的性別。雖然申請人已完成變性手術,但不能改變生理上仍然是男性,若與男性結婚,則依然被視為同性婚姻。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份證的性別為女性,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,但不代表容許其與男性結婚。 法官指,雖然社會已較以往更接納及同情變性人,但相信本港社會的共識並未接納變性人婚姻,也未有足夠理據支持修訂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》以保障變性人結婚權利,加上婚姻問題關乎社會及法律議題,不應由法庭單獨決定。但他明白變性人面對的痛苦及不公,希望政府不要視本案的結果為勝利,期望政府就性別認同及性別傾向,包括變性人婚姻的權利展開公眾諮詢。 對裁決失望及困擾 代表W的律師韋智達(圖)表示,W對裁決感到失望及困擾,但會提出上訴。因為W並非追求同性婚姻,而是要求跟其他女性有同等對待,希望爭取以其他途徑確認其女性身份,最終以女性身份與男友註冊結婚。 W則認為,政府向她提供變性手術,但不容許她享有結婚的權利是存有矛盾及歧視。她與男友屬真心相愛,註冊結婚是保障男女之間的關係,同時是保障女性權益。 律師倡收集民意改婚姻法 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,有資深大律師認為政府應收集市民意見決定是否修改法例;也有團體認為判詞對變性人存有歧視。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政府應收集市民意見,決定是否修改法例,亦同意法官所指,不能單由法庭建議修例。 「跨性別資源中心」主席Joanne對裁決感到失望,更認為判詞中指出一男一女可以生育才是婚姻的說法十分荒謬,更是對變性人身份的一種歧視,也不同意法官就變性人婚姻視為同性婚姻,因為身份證中變性人已列明是女性,故此與男朋友結婚,便是「一男一女」。 她說,歡迎法官建議變性人的性別認同等問題作公眾諮詢,目前已聯絡數個跨性別組織、婦女協會及同志團體,商討下一步行動。 民間團體「彩虹行動」同樣對裁決感到遺憾及失望,認為法庭忽略變性人手術後的身體結構及心理狀況,對性別定義出現偏頗,又指雖然大陸、台灣、英國三地不承認同性婚姻,但法律上都認同變性人婚姻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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